【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在宋律师代理的毛红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医院否认患儿死亡与医疗过错有关,上诉称系患儿本身巨大的后颅凹肿瘤造成。医院提供的“新证据”被江苏高院拒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医院过错和患儿死亡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理由之一:“直接导致毛凯悦脑疝形成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其巨大的后颅凹肿瘤”。2006年3月16日庭审中医院提供利用原有病案中的摄片制作的照片来证实患儿肿瘤的“巨大”。
宋律师和万江山律师提出该照片并不是原审庭审后才发现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患方依法不予质证。
江苏高院当庭采纳了患方两位律师的意见,令医院代理人收回照片,并告知不作为二审定案依据。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医院赔偿28.8万元的原判决。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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