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进一步指出:由于将病人在医药知识上的弱势,混同于法律上的弱者,错误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生是强势群体,便以朴素的情感使天平倾斜。
人们习惯于用大民法视野下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消费关系来认识医患关系,这就意味着医患关系就是一般的市场经济杠杆下的“经营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这种认识,一方面,对于“经营者、服务者”的医生来说,它必然同普通商家一样,以追求高利润和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这是与医疗卫生事业的“救死扶伤”的天职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相悖。它给社会带来最直接的负面效应是医院和医生也要一切“向钱看”;既然一般的商业服务和医疗服务都同属于民法、消费者权益法或合同法调整,医院也会在病人越多,医院就越能赚钱的潜意识的驱使下,放弃预防为主的医疗原则,由此医患关系将变的恐怖而不可信任,从而使有很高职业道德要求的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降低到了如此水准上,这实在是一种倒退,这种认识是危险的。这种认识,由于违背了科学的基本规则,以及医疗消费的“不等价有偿”等基本特征,便无疑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激化医患矛盾,恶化医患关系,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