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我中心组织相关医疗鉴定专家,就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召开鉴定讨论会,对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专家组在认真审阅医患双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分析说明,形成最终鉴定结论。
一、医疗诊治概要
被鉴定人、男、57岁,因“反复头晕、胸闷10余年,加剧伴咳嗽1周”于2002年12月10日入住医方。最后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心房扑动2:1传导 心功能IV级(心衰3度)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 3、上呼吸道感染。12月14日转院。住院7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分析说明
1、医方对被鉴定人诊治过程存在缺陷:
1)被鉴定人2002年12月10日入住医方,入院时检查患者有低血钾表现,2002年12月11日化验报告血钾为3.28mmol/L,12月14日化验报告血钾为3.3 mmol/L(正常值:3.5~5.3 mmol/L),医方未对患者采用补钾治疗,至12月14日凌晨1时50分采用西地兰、速尿等强心利尿剂治疗后,仍未给予补钾。低血钾本身对心电活动具有不良影响,可诱发及加重心电紊乱。因此。临床上对血钾偏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医方未对被鉴定人血钾偏低的情况予以足够的重视,是诊治过程中的缺陷。
2)被鉴定人抢救复苏后出现低氧血症、电解质紊乱等,未见对患者实施心脏监测的记录,无血氧分压的监测记录,未见完整的24小时出入量记录,无纠正电解质紊乱的记录。
2、医方医疗文件书写存在不足:
1)医方在被鉴定人发生心跳骤停之后的病程记录、抢救治疗、护理记录及心电图检查描记有出入,如:
2002年12月13日11pm病程记录:“患者于9:30pm坐位时突然大叫一声,身体后倒。查体:四肢冰冷,口唇、四肢青紫,颈动脉搏动及心音消失,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约1分钟后口唇转红,急查ECG示窦性心律,心率约50次/分,测血压为0 mmHg,即给予多巴胺升压,查体血压仍为80/40mmHg……”。
2002年12月13日护理记录:9:30 pm未记录心率,血压为0 mmHg;9:40 pm第二次记录,心率150次/分,BP70/0 mmHg。
2002年12月13日ECG描记:
9: 35 pm(第一份)RR间期为0.92秒,即心率为65次/分;
9: 45 pm(第二份)RR间期为0.65秒,即心率为92次/分。
2)临时医嘱执行记录不完整:
2002年12月12日11pm 安定 1mg im st 红笔标注“取消”, 执行人未签字;
2002年12月14日7: 30 Am 多巴胺药物静脉注射液,红笔标注“取消”,执行人未签字。
3、被鉴定人在医方出院诊断应为:1).高血压2).冠心病3).上呼吸道感染4).心脏骤停5).心肺复苏术后6).心功能Ⅳ级。
医方对被鉴定人第一次复苏抢救是成功的,由于未对死者进行尸检,故对心跳骤停的确切原因难以明确。因被鉴定人患有多种疾病,病情重,其心脏疾病引起的心肌缺血和心肌组织病理学改变、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多种因素均可导致心律失常,继而引起心跳骤停,而心跳骤停导致其后的病情变化,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鉴定结论
1、医方对被鉴定人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缺陷。
2、由于未对死者进行尸检,故对心跳骤停的确切原因难以明确。
3、被鉴定人患有多种疾病(冠心病、高血压、心律失常),病情重。其心脏疾病引起的心肌缺血和心肌组织病理学改变、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多种因素均可导致心律失常,继而引起心跳骤停,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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