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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尸体处理原则(1)

http://www.51daifu.com 日期:2006年08月31日  来源: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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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学尸体解剖限于积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法学院系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2.急死或突然死亡者。

  3.涉及烈性传染病死亡和法律问题有关的尸体。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2.尸体来历;
     
  3.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时间、地点;
     
  6.解剖人员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9.备注。
        
  医疗纠纷尸体解剖后,死者家属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尸体送火葬场火化。对于不进行尸体解剖或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的尸体,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部位的门诊室、急诊室、观察院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病人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太平间的放置时间,夏、秋季节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夏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医疗部门做特殊处理后,必须及时火化。
 
编辑:k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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