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龙某系百色市某县的无业人员,曾与在县城一发廊打工的女青年劳某有过性关系。2007年8月11日晚上9时许,龙某纠集3名无业人员,强行将正在做工的劳某挟持到龙某租住的房屋。龙某称劳某将性病传染给他,要其赔偿1万元医药费。劳某否认自己患有性病并不同意赔偿。龙某称若劳某不给,就要向其家人说她在外卖淫得了性病,并要其家人赔偿。劳某害怕后只得答应赔偿,但声称暂时没钱。于是龙某强迫劳某按其口述写下一张“欠条”:今欠龙某现金1万元,在半年内偿还。龙某的同伙黄某等人作证人在欠条上签名。
次日上午11时许,劳某趁龙某等人喝酒不备之机逃脱后报警。今年2月,潜逃回家的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查,龙某患有性病,而劳某并无性病。
【争议】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该案时,对龙某的行为涉嫌何罪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因其非法控制劳某的人身自由长达14小时。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涉嫌绑架罪。龙某以被传染性病为由,采用绑架劳某和威胁要其亲属给付医药费的方式索要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龙某绑架控制劳某,以及以要挟的方式恐吓劳某,目的是敲诈勒索其钱财。虽未当场获得钱财,并未达到目的,但立下了欠债字据。龙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未遂)的特征。
【探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应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龙某依法实施批捕。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罪勒索财物的对象是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并非被害人。敲诈勒索罪通常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要挟或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迫使其交出钱财。敲诈勒索罪勒索财物的对象是被害人本人,而且要挟的方法可以是以暴力威胁、揭发隐私、控制人身自由等,取得财物的时间并不限于敲诈人发出要挟的同时。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是:若被害人出于精神恐惧交出钱财给敲诈人,就是既遂,否则为未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本案中,劳某虽曾与龙某发生过性关系,经检查龙某后来患上性病并不是劳某传染。龙某以被传染性病为由,向劳某实施敲诈勒索1万元,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其钱财。龙某挟持并非法控制劳某的人身自由,且以告知劳某的家人劳某卖淫并索赔为要挟,向劳某索要钱财,从而迫使她就范。因龙某没有向劳某的家人实施威胁和勒索财物,故不符合绑架罪的本质要求,不宜认定为绑架罪。龙某对劳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她违心写下欠条,答应半年内偿付,虽没有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但龙某的行为却符合敲诈勒索罪(未遂)特征。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采取挟持和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方法,但按规定非法拘禁行为不存在捆绑、殴打、侮辱及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时间应持续超过24小时。据此龙某的非法拘禁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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